(網經社訊)近日,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、北京盈科(杭州)律師事務所律師方超強在接受《證券日報》記者采訪時表示,
1、征集意見稿可以大致從兩方面來看:一方面,細化了《電子商務法》相關條款的規定,使得商家在經營中更清楚法律的邊界,監督執法部門也能更好的統一執 法尺度,更好的做到執法的客觀與公正。例如,對于“零星小額交易”確定交易次數的上限,交易金額的上限,跨平臺合并統計,就可以準確界定“零星小額交易” 的范圍。
2、另一方面,意見稿捕捉到當前電商經濟中存在的一些現象和痛點,加以回應,甚至在規則上有所創新,例如以下幾方面:
首先,明確“網絡直播”、“網絡社交”兩種電商新業態、新模式屬于電商范圍,并進一步確定了前述兩類新電商模式的監管規則,有助于這兩類電商模式的合規經營,以及整個細分行業領域的健康、快速發展。
其次,對于網絡交易新業態新模式,確定實行包容審慎監管,留足發展空間的監管政策。這一政策的確定,實質上關注到了一段時間以來各地市場監督管理部 門對于新型電商模式,尤其是社交電商,動輒以“傳銷”、“售假”為由,機械監管,過度執法,影響新型電商業態和模式創新、影響相關細分領域健康發展的客觀 現象;并通過這一監管原則的確定,為新電商業態發展留足發展空間。
關于廣告推送,商家以往都會在廣告拒絕接受方式上來設置障礙,通過讓消費者難以拒絕,來使得其廣告推送行為“合規”推送;而此次征集意見稿,首次明確了商家“應當為消費者提供顯著、免費、簡便的拒絕接收方式”的規定,可以有效打擊前述現象。
在個人隱私信息的收集方面,現實中消費者經常會遇到,如不同意APP信息采集權限就無法使用服務的情況,迫使消費者被迫同意額外的信息采集授權。本 次征集意見稿中規定的,不得采取“以默認授權、與其他授權捆綁、停止安裝使用等手段,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被收集者同意收集、使用與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信 息”的內容,就關注和回應了這一現實痛點,可以有效打擊過度采集個人信息的現象。
最后,在涉及平臺內經營者知識產權侵權投訴方面, 創新性地要求平臺經營者在被投訴店鋪頁面公示投訴、訴訟處理的基本信息,既可以及時有效地提示消費者購買風險,也可以有效降低在訴訟維權期間內,侵權店鋪 持續性侵權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。這對于電商平臺內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是空前的,也能有效引導經營者莫觸侵權紅線。